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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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提供资料和港口行政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一、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资料和信息,是保证其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而言也是如此,全面掌握港口经营人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对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国和地区的港口资源,全面掌握各重要港口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港口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国家决策机关提供准确信息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考虑到港口经营人又是一个商业经营者,有些资料可能涉及到经营中的商业秘密,如果统统提供给政府部门,经营者难免出现顾虑,担心泄密。为此,对政府部门提出相应的要求,承担应有的保密义务也是必要的。

  二、本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港口经营人负有提供资料的义务。法律要求,港口经营人必须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这是法律加予港口经营人的一项义务,港口经营人必须认真履行。同时,为了防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盲目发号施令,要求经营人提供大量的资料,劳民伤财,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增加企业负担,港口法专门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经营人提供资料。言外之意,凡是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就不得要求经营人予以提供,经营人也有权拒绝提供。

  二是规定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资料和保密的义务。针对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下放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情况,保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有关资料,港口法明确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下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容等及时上报有关资料,不得故意延误。同时,考虑到港口经营人对提供的资料可能泄密的担心,港口法还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这是法律加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义务,也是港口经营人的一项权利。对于管理部门不遵守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港口经营人有权予以举报,泄密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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