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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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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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以及批准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法律责任

  1.港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建设港口的岸线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了加强港口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为了保障宝贵的岸线资源能得到有效利用,本法对港口的规划和建设作了专章规定。对于依法制定和公布的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依照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港口建设必须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须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首先由本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但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而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其违法状态继续存在下去。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或者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是“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停止建设;上经建成的应当予以改建使其符合港口规划;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港口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停止建设,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有关行政机关不予以批准的,应当拆除违法建设的港口设施。

  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强制拆除其违法建设的设施。这里规定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按照执行机关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法定义务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本条规定的强制拆除属于间接强制中的代执行,即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执行机关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有关费用由法定义务人承担。为了既有利于保证合法的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又避免因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当使用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以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本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港口设施,对此并非必须由行政机关采取即时强制的执行措施。因此,按照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原则,本条规定,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3.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即由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关行政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的情节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罚款处罚以及罚款的数额。实际上看,有些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的行为,是地方政府实施的。对此,通常不宜适用罚款处罚,除了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依法强制拆除外,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即有权作出限期改正决定和罚款处罚的机关,除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包括县级以上即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比如,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己违法建设的港口设施,可以由本级或上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其改正的决定,由市、县政府决定违法建设的港口设施,就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责令其改正的决定。

  二、审批部门批准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明确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对于依照国家规定须经依法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当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港口规划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港口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批部门批准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处讲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审批部门中对违法审批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审批行为的决策人或者事后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以及因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违法审批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参与实施违法审批活动的人员。“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实施了违法审批行为的审批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人员。这里讲的“依法”,是指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给予违法行为人何种行政处分,应由作出行政处分的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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