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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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释义] 本条是有关禁止和限制港区内非港口作业活动的规定。本条规定和下面第38条规定构成了本法有关港口保护的内容。

  《港口法》第3条规定,港口是“由一定的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这个区域就是港区。港区是为了保障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一定时期的发展而由港口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而言,港区陆域内港口设施林立,水域上船舶往来繁忙。另一方面,为港口的发展以及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港口陆域和水域内也经常需要进行各种建设施工活动。由于自然地理和历史上的一些原因,港区内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种植、养殖活动和挖沙、捕捞等活动。这些活动对港口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安全,对港区内有关港口设施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证港口的正常生产秩序,保护港口安全,对港区内的各种非生产性活动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与控制。

  本条针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将港口内易发生的各种非生产性活动分为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禁止性行为包括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和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活动严禁在港区内进行。而限制性行为则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采掘、爆破等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活动。对于这类活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其一,必须是国工程建设所确需的。对非因工程建设需要而进行的这些活动,如在港口水域内进行经营性采砂等,应当予以禁止。其二,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这里所说的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是指保障港口和相邻设施安全所应采取的一切措施。其三,必须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些活动进行审批时,也要从上述两点来考虑。进行上述活动,除需要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从维护港口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安全出发,《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勘探、采掘、爆破等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规定进行这些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因此,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从事上述活动,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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