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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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优先安排港口作业的规定。

  一、优先安排港口作业,就是指港口业务经营人在安排港口业务作业时对于特定的运输物资要采取特事特办的措施,保证这些物资及时、安全的运输。这种物资运输通常带有较强的强制性,不受常规运输作业程序的限制,要优先予以保障。

  二、按照港口法的规定,应当优先运输的物资主要有三种:一是抢险物资。天灾人祸是客观世界常有之事,但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们的生命,减小或者化解危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则是每个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应尽职责。为了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各项抢险急需的物资及时运达目的地显得尤为重要。港口作为水路运输的货物集散地,负有货物装卸的重要职责,能否保证货物及时装卸对于抢险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二是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同抢险物资一样,也是事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物资。该项物资能否及时、安全运达目的地,同样会对救灾工作的开展产生直接的影响。三是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国防建设是一个国家安全稳定、领土和主权完整的重要保证。没有一个稳固的国防,国家的各项事业将无从谈起。国防建设离不开足够的物资保障,离不开运输系统的支持,包括港口的支持,尤其是在发生战争或者动乱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国防物资的运输显得更加重要。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港口法明确规定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应当优先安排作业。这是法律赋予港口业务经营人的一项义务,经营人必须积极加以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当然,港口法规定对这三类物资优先安排作业,并不是说港口经营人应当无偿作业。相反,港口经营人有权实行有偿作业。但是,这种作业与其他作业不同,一定要体现优先原则,可以先作业、后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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