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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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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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

  一、除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第32条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体制改革的要求,港口全面下放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政企分开。实行港口政企分开后,在港口范围内港口经营人往往不是一家,而是若干家。在港口发生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波及面小,危害相对较轻,有关的港口经营人有能力控制,港口经营人经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计划进行抢险救援,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港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港口经营人的自身能力和资源往往是不够的,仅靠一个单位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这时港口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港口区域内其他力量,甚至协调组织社会上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此外,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也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侵害。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代表当地政府对港口实施具体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针对本港口的特点、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制定整个港口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预案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当指出的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案与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不是相互独立的,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港口经营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按照本条规定建立和健全港口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国家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船舶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上述预案和应急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

  一、除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第32条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体制改革的要求,港口全面下放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政企分开。实行港口政企分开后,在港口范围内港口经营人往往不是一家,而是若干家。在港口发生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波及面小,危害相对较轻,有关的港口经营人有能力控制,港口经营人经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计划进行抢险救援,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港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港口经营人的自身能力和资源往往是不够的,仅靠一个单位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这时港口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港口区域内其他力量,甚至协调组织社会上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此外,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也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侵害。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代表当地政府对港口实施具体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针对本港口的特点、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制定整个港口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预案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当指出的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案与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不是相互独立的,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港口经营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按照本条规定建立和健全港口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国家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船舶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上述预案和应急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

  一、除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第32条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体制改革的要求,港口全面下放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政企分开。实行港口政企分开后,在港口范围内港口经营人往往不是一家,而是若干家。在港口发生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波及面小,危害相对较轻,有关的港口经营人有能力控制,港口经营人经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计划进行抢险救援,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港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港口经营人的自身能力和资源往往是不够的,仅靠一个单位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这时港口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港口区域内其他力量,甚至协调组织社会上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此外,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也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侵害。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代表当地政府对港口实施具体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针对本港口的特点、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制定整个港口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预案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当指出的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案与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不是相互独立的,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港口经营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按照本条规定建立和健全港口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国家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船舶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上述预案和应急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规定。

  一、除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第32条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体制改革的要求,港口全面下放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政企分开。实行港口政企分开后,在港口范围内港口经营人往往不是一家,而是若干家。在港口发生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波及面小,危害相对较轻,有关的港口经营人有能力控制,港口经营人经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计划进行抢险救援,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港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港口经营人的自身能力和资源往往是不够的,仅靠一个单位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的应急抢险。这时港口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港口区域内其他力量,甚至协调组织社会上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此外,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也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侵害。因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代表当地政府对港口实施具体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针对本港口的特点、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制定整个港口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预案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当指出的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案与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不是相互独立的,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制定整个港口的有关预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港口经营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按照本条规定建立和健全港口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国家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船舶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上述预案和应急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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