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

  一、许可程序是规范、制约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合法、高效的重要制度。行政许可缺少必要的程序,已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消极后果,例如:行政许可缺少明确具体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工作人员仅根据习惯、经验、与申请人的关系好坏,甚至一个人获得好处的多少来决定许可与否;政府有关部门重复审批,一个许可在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程序周转环节过多,实际上变成多渠道许可,给申请人增加额外负担;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申请人申辩,影响了许可的公正性;对许可的事项缺少经常性的监督,热衷于年检、收费,搞形式主义,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通过立法确定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既保证行政机关不滥用权力,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独断专行,又促使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义务得到履行。一般而言,法律设立行政许可程序的总体要求是效能与便民。具体要求:一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要相对集中,减少多头许可;二是行政许可的适用条件要具体、公开,期限要明确;三是许可的程序要公开、合理,简明规范。

  二、本法正是根据这一行政许可程序的精神,设立了港口经营许可程序制度。具体包括:

  1.明确了许可的期限。法律明确规定,港口行管理部门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这就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时间观念,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要抓紧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在30天内完成有关材料的审查,及时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港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加以履行,不得有丝毫懈怠。只有港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这项义务,港口业务经营申请人才能及时得知自己是否获得许可,是否可以从事港口业务经营。港口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为民服务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2.明确了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义务。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业务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也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这是港口法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又一项法定义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这项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很好的履行。要彻底改变过去存在的衙门习气,避免将申请人的申请束之高阁,不论予以许可还是不予许可都统统没有下文,宛如石沉大海。要充分认识到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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