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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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负有安全生产义务的规定。

  一、港口作为水陆货物运输集散地,每天要靠泊大量的船舶,装卸、搬运、过驳和存储大批货物,其中许多货物是危险货物。港口每天还要进出大量的车辆、人员和旅客。因此,港口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港口经营人作为具体从事港口生产的部门,负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责任。本法对港口安全生产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条款不多,主要是针对港口的特点作出的。港口经营人在安全生产上,除应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安全生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方能上岗作业;特别针对危险品的作业,上述法律法规还规定,化学危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品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培训,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主管全国港口工作的部门,长期以来在港口安全生产方面也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包括有关港口防台、大型港口机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最近交通部根据《安全生产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对港口危险货物的作业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必须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港口作业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指港口经营人针对本单位所从事港口作业的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恶性突发事件及其后果,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或计划。应急预案应当具体、明确,应当使每一参与抢险应急的人都明白如何应对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9条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计划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除上述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港口经营人。

  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预案本身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的一部分。港口经营人不仅要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还要定期按照预案进行演习,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港口经营人制定的本单位应急预案是整个港口应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与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一条规定制定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按照《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编制的应急预案(计划),应当分别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海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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