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二十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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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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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一、港口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生产场所,港口是所在城市和相关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港口具有公益性和经济性双重性质,不能仅从港口本身的盈亏来判断港口的经济效益,应当充分考虑港口对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社会效益。港口是国家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社会资本,属于投资大、社会效益好、直接经营效益小的长线项目,国家发展和建设港口是适应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社会服务,为国家对外贸易服务。港口的这一特性决定了政府对港口建设进行投资的必然性。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都是充分利用港口多功能的优势,把港口的发展纳入国家经济政策或地区开发政策和综合运输发展政策之中,使港口的规划、建设与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港口的社会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中一个主要的做法就是对港口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较大的资金投入。尽管国际上越来越多的港口趋于私营化,但其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仍然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在德国,港口投资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国家对港口建设不给补助,但通往港口的公共航道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则由国家负担。港区内的基础设施全部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和建设,如港口内的公路、铁路支线、码头前沿等都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设施等也是如此,企业只负责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投资。在荷兰,港口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国家提供,如鹿特丹港,其港口基础设施,包括港外配套公路、铁路、航道的维护和建设投资由市政府出资,企业只负责港内经营性设施的投资。在美国,原则上联邦政府对港口建设不给补助,联邦政府仅负责港界以外进港航道的建设和维护,港口建设资金由港口自行筹集,但其港口的资金来源却是十分广泛和充足的,一方面美国港口的经营范围很广,甚至可以经营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和机场;另一方面,美国的港口拥有课税权,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资源开发法》,规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对美国港口装卸的大部分货物按商品价值的0.04%计征港口维护税,所征税收全部纳入‘港口维护委托基金”,由财政部专门用于港口航道的维护。在法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由国家负担60%-80%。在日本,港口作为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加以规划和实施,国家根据港口的相对重要性、设施的种类、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对港口采取不同程度的补贴,并不要求其通过经营来收回建设投资,国家承担的部分一般为建设费用的40%-100%。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这一重要论述表明,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搞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各相关政府部门不但要研究制定港口发展战略和规划,还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为港口建设筹集资金,并积极做好港口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各项工作,为港口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本条的规定表明在我国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也是由政府出资的。但是,这一规定仅仅表明政府负有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责任,并不是说所有的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都必须由政府投资,因为“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含义区别是很大的。

  在本法的起草阶段曾经考虑过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全部或按照一定比例由政府出资,但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考虑到国家财力有限,如果法律做出规定而实际上不能执行,反而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就某些具体情况来讲,硬性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全部或按照一定比例由政府出资也不尽合理。如某一个地方仅有一个经营人经营少量的码头,其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全部或按照一定比例由政府出资就会显得不够合理,除非这一码头的经营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客观上,政府无条件地为每一个港口所需的基础设施全部或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无偿投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政府根据客观需要和财力,根据港口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对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行投资。但是,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港口发展是有关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容回避的。

  三、依照本条规定,政府保证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具体办法,包括有关资金的来源,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和使用办法,以及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等,授权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现行征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行政规费,用于港口有关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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