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新的化工产品大量涌现,危险货物种类和运输、作业量不断增长。但是对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管理却跟不上生产实践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危险品码头和仓库安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尚未把危险品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一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健全。近年来危险品重特大事故虽有所减少,但重大事故隐患却呈上升趋势,如储罐泄漏、码头靠泊油船油舱油气浓度接近起爆点、靠泊液化气船失火、化学品船卸船管线破裂等事故时有发生;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体制不顺,存在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的问题,各部门分头轮番检查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少,尚未形成良好的机制和管理体系;没有形成一套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管理法规和制度,现有法规和规章存在层次低、内容陈旧以及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等问题;危险货物码头和仓库现场工作人员缺乏专门培训,对危险货物的性质、特点、鉴别方法和防范措施掌握不够,一些货主对危险货物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托运时,为图省钱、省事,存在不报、瞒报情况;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设施缺乏合理的规划,设备条件较差,消防应急能力弱;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的规划缺乏通盘考虑,布局分散零乱,对城市和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危险品码头及仓库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不能应付特大恶性事故发生时的需要,一部分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和仓库系在普通码头或在简陋条件基础上改建,消防设施不足,存在隐患;人身防护和应急设施也存在不足和缺损,而且操作人员不能严格按规定穿戴和使用;装载危险品集装箱在很多港口没有进入专门的堆场存放,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鉴于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而且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减少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法针对港口的安全生产也做出了许多重要规定,本条是关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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