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三条 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我们必须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以有利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因此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1条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原则的规定中将“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作为一项原则。同时第13条第2款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的规定中将因国防安全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作为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本法第30条第1款中还规定因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军事用海与一般的有关行业和其他商业用海,从使用的功能、性质上都有很大不同。它是维护国防安全的特殊用途的用海,海域使用者是军队。如何规范军事用海的使用与管理问题,一方面军事用海要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依法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军事用海的规定,本法主要从海洋功能区划上对军事用海的需要给予了法律保障,从而为依法解决军事用海活动可能与其他用海活动产生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军事用海具有特殊性,对军事用海如何使用、管理属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我国国防法、立法法都已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因此在本法附则中规定,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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