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如单位和个人未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规定,而向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再如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申请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越权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等等。

  (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应当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如检查其是否按审批时的海域用途进行使用,是否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等,不能不闻不问,不能等出现问题以后再处理,那时就有可能给国家或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不作为,也要承担本条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本法的行为是本法赋予他们的主要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就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种类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前提条件是尚不构成犯罪。

  2、刑事责任。对于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本条规定的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是《刑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等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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