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条 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释义] 本条是以给本法所称“港口”下定义的方式,来界定本法的适用对象。

  一、按照本条规定,构成本法所称的港口,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

  1.港口的功能要件。港口应具备以下功能:

  (1)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的功能。港口应有供船舶安全进出的航道,应有供船舶安全停泊、靠泊的水域和设施。

  (2)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和储存的功能。作为客运港口,应有供旅客上下船舶的码头和客运服务设施;作为货运港口,应有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的泊位和货物装卸、储存的设施、设备。

  2.港口的设施要件。

  构成本法所称的港口,必须要有可供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等使用的水工建筑物,即要有与港口功能相适应的码头设施(包括系船浮筒)。没有任何码头设施,船舶只是沿岸顺坡自然停靠进行货物装卸、人员上下的江河湖泊中的“小港点”,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港口,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3.港口的范围要件。

  港口是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特定区域。港口水域,包括港口内的航道、港池、锚地等一定范围的水上区域;港口陆域,包括码头上的装卸作业区、港口堆场、候船室等发挥港口功能所必不可少的与码头前沿水域相连接的一定范围的陆上区域。没有固定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的船舶停靠点,不属于港口范畴。按照本法的规定,对于合法建设的港口,其水域和陆域的范围界限应当在该港口总体规划中确定并公布。明确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对于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可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这里所说的港区,是指由连续界线形成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组成的港口区域。一个港口可以仅由一个港区构成,也可以由多个有各自独立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的港区组合而成。如上海港,就是由黄浦江沿岸港区、外高桥港区和即将建设的洋山港区等多个港区所组成的。这里讲的“港区”,不同于通常说的港口作业区。港口作业区并不一定都有自己独立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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