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第34条规定,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本条是对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而给予的处罚。

  二、依据本条和本法第5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出下列处罚:

  1、限期缴纳,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缴的海域使用金。违法行为人在接到限期缴纳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缴的海域使用金。

  2、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即在责令海域使用权人限期缴纳欠缴的海域使用金后,该海域使用权人仍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则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权证书是由有关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者颁发的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如果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则应视为放弃海域使用权。因此,要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登记和有关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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