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四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条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的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规定。

  (一)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出于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的,应当出示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出示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

  (二)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出示的有效执法证件是依法统一制发的,证明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象征。佩带该有效证件的人可以代表国家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的,应当出示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有效证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否则,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勘测或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

  (三)只有依法经过严格培训、严格考核,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人员才可以依法取得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资格,授予有关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为了严格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防止非执法人员冒充执法人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的,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要求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也是一种鞭策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上述有效证件的管理,即明确该证件只限本人依法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因离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缴销其有关执法检查证件。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与阻碍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查处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的是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保护的是海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海域使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会遇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往往使监督检查工作受阻,加大了查处违法行为的难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海域使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单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不够的,为了保障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海域使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本款所讲的配合主要是指工作上的配合和执行上的配合,如检举、控告、提供查处线索、联合办案、协助执行等。

  (三)本款讲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只要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就必须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与阻碍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绝或者阻碍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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