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最高年限的规定。

  本法区别各行业用海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兼顾不同情况的投资和预期收益,并参照各类土地利用年限、矿权存续年限等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最高年限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养殖用海15年。主要包括饲养和繁殖鱼、虾、贝、蟹等海洋生物以及海带、紫菜、医用藻类等海洋植物的用海。

  二、拆船用海20年。即指按照国务院1988年5月18日发布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进行的拆船活动的用海。包括岸边拆船和水上拆船。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废船冲滩)拆解。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指建设开发海上自然景观、旅游休闲、冲浪娱乐等设施和项目的用海。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指为开采海盐、采挖海砂、开采海底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用海。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如建立海洋珍稀动植物保护区等的用海。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指建造各类客运、货运港口、码头和制造、维修各类军用、民用船只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建设项目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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