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释义】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终止的规定。

  一、由于海域使用权是一个有时间限制的权利,对于某一个使用人来讲,这种权利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存在,它不仅有产生,而且还有终止,并且它的产生和终止不是自然发生的,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按照本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产生基于海域使用申请人的申请和行政审批,申请人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海域使用金才能取得。因此,一种情况是,当海域使用权期满后,如果海域使用权人认为不需要继续使用该海域,或者该海域预期不能提供使海域使用权人满意的经济收益时,海域使用权人就不会申请使用权的续期,这时,海域使用权终止。另一种情况是,海域使用权人申请使用权的续期,但由于发生本法第26条规定的情况,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批准该海域使用权延期,这时,海域使用权也终止。

  二、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海域使用权的权利消失,但义务并未完全消失。这并非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恰恰是权利义务一致的要求。这是因为,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为了便于自己利用海域,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建造一些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这些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如果不能被新的海域使用权人利用,就会成为废物,一方面妨碍新的海域使用权人利用该海域,另一方面,当其腐烂毁坏时,还会对海域造成污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要求,清理这些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任既不应当由新的海域使用权人承担,也不应当由国家承担,因此,本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后,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规定,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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