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续期的规定。

  一、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海域使用权人仍然需要使用该海域的,还可以申请续期使用,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的时间和管理部门。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的时间为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2个月。续期使用申请的接受和审批部门为原来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不论原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是通过申请、审批取得还是通过招标或者拍卖取得,其进行续期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相同。

  三、关于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批准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其续期使用申请。如果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使用该海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也可以不批准海域使用权人的续期使用申请。例如,假设某一利用海域开采矿产的海域使用权人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间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提出了海域使用权续期使用申请,但由于洋流变化或者采矿活动以及其他的原因,使得该海域形成为某海洋珍稀鱼类的回游和繁殖区域,如果继续进行矿产开采,就会改变该海域的自然条件,造成该海洋珍稀鱼类的死亡或者繁殖力降低,进一步发展将导致该海域的生态系统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就可以不批准进行矿产开采的海域使用权人的续期使用申请。

  四、经批准准予续期使用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数额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续期使用期间,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原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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