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八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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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海水是水资源的一部分,属于水资源中的咸水资源,是地表水的一部分。但海水和海域的管理和保护,由于涉及面广,牵扯到许多部门,我国在管理上一直实行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资源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方式。而且,我国对海水、海域的使用管理,海洋环境的保护已经分别颁布实施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配套行政法规。因此,本条规定,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目前,我国对海域使用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这部法律共分总则、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对海水和海域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规定,对加强海域使用的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在我国领海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范围内,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都适用该法的规定;在使用上述特定海域,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三、目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是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的;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生态的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倾倒废弃物、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在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法;同时,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四、本条规定的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其中的“有关法律”就是指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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