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七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同时缴纳水资源费才能够取得取水权,才能获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水资源费,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的费用。因此,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违法行为人在接到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2.加收滞纳金。对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处以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处罚,收取滞纳金的标准为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之日,即应当缴纳水资源费而未缴纳的当日。

  3.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强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规定,不能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只有违法行为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下,与加收滞纳金的处罚一并执行。本条规定的罚款标准是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作为基数,在此基数1倍至5倍范围内决定,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应计算在基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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