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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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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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的制定依据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水量分配方案是指在一个流域内,根据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用水现状、地理、气候、水资源条件、人口、土地、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用水效率、管理水平等各项因素,将各项形式的水资源分配到各行政区域的计划。

  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是指在连续枯水年和特旱年,为减轻严重缺水干旱造成的损失,各流域和各行政区域应当制定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前者是分水方案,后者是应对旱情紧急情况的对策方案。

  本条第1、2款规定了: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的依据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订、批准、执行的程序。

  二、黄河是我国七大江河中第一个制定并实施水量分配方案的流域。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生态环保用水和经济生活用水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1987年制定了黄河水量分配方案,规定了在南水北调工程实施之前黄河水水量分配方案。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等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分水方案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致使黄河多次断流并日趋严重。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1987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联合颁布了《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和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从1993年3月起正式实施,并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2000年和2001年黄河来水量分别比常年减少30%和63%,而且2002年还向天津应急调水,由于严格按照分水办法实施统一调度,这两年均没有出现断流情况。近年来,塔里木河、黑河和黄河一样,由于实施了严格的分水方案和统一调度,均大大改善了沿河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关系以及生态环境。实践证明,依法统一管理水资源是缓解黄河水资源日益短缺问题的重要措施。

  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要分析当地历史上出现特殊旱情的成因、规律、应对措施和损失情况,提出必要的应急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制定预案,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和工业用水以及生态环境用水。要强化管理,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水资源的分配方案和供水对策,从充分挖掘供水潜力,动用水库的部分死库容,增加供水,实施跨流域或跨区域的应急临时调水,加强全民的节水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这是《水法》明确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应依据《水法》第75条规定,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为预防和避免不同行政区域在边界河流上开发利用水资源中发生水事纠纷,本条第4款规定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机关是两个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机构。如甲省A县与乙省B县相邻,无论哪个县在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须报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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