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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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释义】 本条是对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之间三同时制度和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了所有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都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包括工程措施。工程措施就是指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产运用。不能主体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了,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否则,要承担《水法》第71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第2款规定了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目前,我国供水企业的输水工程包含渠道和管道,都存在着大量的跑、冒、滴、漏,既有工程自身的渗漏,也有管理上的渗漏,水资源浪费严重。因此,要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增强节约水资源的观念,把节约水资源放在首位,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是所有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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