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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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释义】 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设施的义务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保护水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堤防、护岸、防汛等工程设施是保护河道、保障防洪安全的重要工程设施,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但是,根据统计,仅黄河水利委员会1990年以来就发生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各类水事案件80余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破坏了水文、防汛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证水文工作正常开展,《水法》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毁坏以上工程设施,否则将依照本法第72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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