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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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释义】 本条是对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规定。

  一、目前,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仅有40%,远低于发达国家75%-85%的水平。生产一吨钢,我国耗水量为23-56立方米,而美国、日本只需6立方米;生产一吨纸,我国耗水450立方米,而美国、日本只要不到200立方米。我国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达130-150立方米,而发达国家只用10立方米。因此,我国工业用水的节水潜力很大。如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全国工业可节水几百亿立方米,相当于工业取水量的42%。因此,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调整产业结构,大力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节约水资源。

  二、为了尽快提高我国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这次《水法》修订专门规定了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这是法律对名录内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水法》第68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了鼓励企业生产节水型的设备和污水再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文件规定,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家设备投资的40%,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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