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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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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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释义】 本条是对合理组织、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

  一、水资源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自然资源,大气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不能分割。这三种形态存在于水循环的不同阶段,水在任何一个阶段受到损害,都会影响到其他阶段。因此,一些国家的水法规定地表水、地下水必须联合运用,统一调度。至于是开发地表水还是开发地下水,还是兼而有之,这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从获得最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目标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来解决。这实质也就是水资源优化配置问题。针对我国北方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的状况,一方面要避免丰富的地表水白白流走,另一方面是避免地下水严重超采,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带来环境地质灾害。

  二、针对长期以来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的状况,《水法》根据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明确规定了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目前我国水资源已开发利用约为5600亿立方米,有3000亿立方米尚可开发。说明还有“开源”的空间,但衡量水资源利用程度的主要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通常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供水能力(或保证率)为75%时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比值,是表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一项指标。我国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但流域之间差异很大。国际上一般认为,对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水资源量的40%,而黄河、海河、辽河、淮河的水资源利用率都超过了这一预警线,若不采取合理的积极措施,就可能会暴发严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危机。用了水以后必然会产生污水。用水量越大,产生的污水越多。污水如果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域中去,会有什么后果呢?虽然水体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但如果污水量超过了这片水域的水环境承载能力的话,必然会污染整个水域。因此,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必须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努力建设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

  然而,污水的产生又是不可避免的。根据预测,2030年和2050年城市工业和生活废污水排放将达到850亿-1060亿立方米和1100亿-1500亿立方米。这就要求我们下大力气加大城市废污水的集中处理力度,发展低成本的废污水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废污水经处理后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宝贵的再生资源,可作为农业灌溉、城市绿化用水,也可以回灌地下水或作为河道内用水等生态环境用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农业与生态用水不足的压力。

  三、本条第2款作出了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流域或区域内,其自身的水资源能够持续支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二是水环境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水域,其水体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系统时,所能够容纳污水及污染物的最大能力。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水资源虽然是可循环、可更新的资源,但在一定时期、一定的地点,其承载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生产力布局和城市建设就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也就是水资源承载能力以及防洪要求相适应。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目前,水利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已经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论证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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