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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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释义】 本条是对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加强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工作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制定规划必须开展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的目的是全面客观地掌握水资源的自然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未来的变化趋势,客观反映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依据。因此,进行水资源规划,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必须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又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工作,所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20世纪80年代,我国由水利部组织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提出《中国水资源评价》等成果,基本摸清了我国水资源状况。

  二、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范了水文和水资源信息工作。水文、水资源信息是制定规划的依据和重要基础,是提供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可利用量的基础,提供对现状用水方式、水平、程度、效率等评价成果的基本依据,为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提供可靠的分析成果。由于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开发利用状况是变化的,尤其在我国北方地区近来变化较大,因此,必须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要实行水资源数量与质量、供水与用水、排污与环保相结合的统一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供、用、排水计量设施,建设现代化水资源监测系统。水文资源是国家基本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水文资料的作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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