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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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释义】 本条是对用水顺序的规定。

  一、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在水资源发生供需矛盾时,如何安排城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呢?对此,各国水法都有规定。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把生活用水放在优先地位。我国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布局和城镇发展不相匹配,加之长期以来水源工程建设滞后,供水增长速度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及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全国区域性缺水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北方地区和重要城市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中国用水需求如果按照正常需求和不超采地下水,我国年缺水量约300亿-400亿立方米,倘遇大旱年份,缺额更多。全国668座城市其中有400多座缺水,其比例达2/3,日缺水量1600万立方米,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农业每年缺水300亿立方米,在农村尚有2400多万人饮水困难。水是生命之源,社会对水的第一需求就是饮水保障。获得充足、洁净的饮水,是城乡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新《水法》第五章还特别增加了第54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将进一步减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用水需求将不断增加,对供水量和水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因此,要大力发展供水事业,确保安全供水,满足城乡用水需求。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水资源,调整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基本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用水,逐步形成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格局和安全供水体系。

  二、本条第2款规定,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按照通常的划分,多年平均降水量小于200mm为干旱区,小于400mm为半干旱区。我国干旱区和半干旱区占整个国土面积近一半。干旱区和半干旱区生态环境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资源的供给状况。但是长期以来这些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没有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致使这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表现为地表植被退化甚至死亡、河道断流、湖泊萎缩、下游河床淤积、河口生态破坏、土地次生盐渍化等诸多生态问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经济社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不同。本款规定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突出了环境用水,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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