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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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林区木材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木材比较短缺,一方面对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要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木材的需求。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这种情况下,木材的经营监督问题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关于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在本法中没有作出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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