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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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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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种类划分的规定。

  一、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所谓森林种类的划分,是指按照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的主导目的为标准,将森林划分成不同的种类。森林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如可以按照森林的树种、地理位置、森林的结构等许多方式进行划分。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在于,由于森林不仅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还要有相应的质量和合理的结构,以保证国家和社会对森林多方面的需要,因此,通过划分不同的林种,并以此确立不同林种的经营管理和利用、保护制度,来适应和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森林的多方面的需要。

  二、森林的具体分类。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1.所谓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防护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2.用材林。所谓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上用材林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在我国,人均占有木材蓄积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长期以来林产品的供应一直十分紧张.难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用材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经济林。所谓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是人们为了取得林木的果实、叶片、皮层、胶液等产品作为工业原料或者供人们食用所营造的林木,如油茶、油桐、核桃、樟树、花椒、茶、桑、果等。经济林的共同特征是都属于多年生、成林后可以多年受益的木本植物,这也是与草本植物的农作物相区别的根本属性。经济林在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一些经济林的产品,如梨、桃、香蕉、苹果等,可以直接供人们食用,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另一方面,许多经济林的产品,直接供应生产部门,是一些生产部门的重要原料来源。因此,经济林的产品,社会需求量很大,大力发展经济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林的权属、规划、监测等管理都是作为森林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的。果树、茶树、桑树等经济林是我国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都作为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对象。据全国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1989-1993)表明:全国经济林地总面积为24149.85万亩,占有林地面积的12.5%,其中食用油料林面积为9088.35万亩,果树林面积为7944.15万亩,特种经济林(包括饮料林、调香料林、药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面积为2001万亩,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柞树叶、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木)面积为5113.2万亩。上述经济林地,都是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书,并且计算在我国森林覆盖率之内,也是作为森林的一部分进行规划的。

  经济林是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能进行采伐。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报告规定,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和分类控制”,并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同时规定凡是人为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所消耗的立木蓄积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也包括对经济林采伐进行管理。

  4.薪炭林。所谓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在我国,有大约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居民的烧柴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影响农民经济、生活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差,群众直接砍伐林木用于烧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进一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薪炭林在生长时期,与防护林一样,可以起到保水、保土、护坡、护岸等作用。因此,发展薪炭林,对于解决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特种用途林。所谓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于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的森林和林木,由于具有特殊的用途和功用所以在森林资源中处于特殊的位置,目前,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特殊用途林增加其数量;另一方面需要对其实施特殊的管理和保护,以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按照本条第五项的规定,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森林分类工作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森林的分类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来讲,就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四、关于林业分类经营。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营,是在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林业生态功能的要求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提出的全新的现代林业经营方式。

  林业分类经营从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基本做法是,将森林法中规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分为商品林,两大类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向市场化,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则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经过几年的试点,林业分类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在修改森林法时,对这个问题是否在森林法中规定,曾经进行过研究、讨论。森林法中虽然没有出现“林业分类经营”这个概念,但是森林法的规定体现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原则。特别是在森林法第六条中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在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入股、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的规定,实际上肯定了林业分类经营的思路与做法。而且森林法五大林种划分的规定与林业分类经营的做法基本上是可以衔接起来的。林业分类经营可以在五大林种划分的基础上协调好不同林种的功能。从林业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济政策、管理手段、经营措施和组织结构形式等方面来促进林业建设的发展,而且森林法在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中,在森林采伐和更新的规定中,对于不同种类的森林已经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这些规定都可以为林业分类经营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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