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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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办理会计事项的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保证。要实现这一基本要求,必要的条件是单位负责人遵循法律的规定,积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也就是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证,包括在单位中由负责人主持建立健全内部的会计工作制度,单位负责人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管理。重要的是单位负责人坚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事务达到这个基本要求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有效保障。当然,单位负责人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证,这也是单位负责人本身的法定义务,或者说是会计法为单位负责人确定的一项法定职责。这和《会计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规定都是一致的。

  单位负责人有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这是法律规定了他必须做的;另外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禁止单位负责人去做的事,就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里所指的授意、指使、强令,都是单位负责人迫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其意志实施违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授意”是一种暗示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或明或暗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违法的意图来源于单位负责人;“指使”,就是以明确的指示方式安排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强令”,一般是指以强制的手段命令他人去实施违法行为。《会计法》中所指的授意、指使、强令,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暗示或明示的方式,迫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经济管理和会计管理,而且直接与会计监督相违背,所以,《会计法》对这种行为予以禁止。

  在这一条中,可以说法律规定共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是单位负责人承担的法定义务,即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层则是单位负责人不得去做的事,或者说是对单位负责人作出了约束性的规定;第三层就是授予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拒绝权,同时还确定如果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则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三个层次的规定,不仅涉及会计监督的三个方面,而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责任明确,权利清楚,使会计监督得以实施。归结起来,有以下基本内容:

  一是三个层次的规定,集中要求的都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项。依法办理就是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项。

  二是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必要条件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负责人要对此作出保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履行职责的正常条件,不得阻挠以至设置障碍。这实际上也是将单位负责人确定为各单位是否依法组织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是约束单位负责人的行为,禁止他们有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不正常行动,无论是采取授意的方式,还是采取指使、强令的方式,都明确规定不允许干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行为,这从法理上是正确的,从现实来说则有很强的针对性。

  四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实现会计监督的要求。为此,会计法,赋予了其更积极行动的权利,首先是拒绝违法行为的权利,即拒绝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要求,进一步讲,这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种责任,他们不但有权拒绝,同时也有责任拒绝;其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但拒绝办理,而且只要是职权范围内的事,还应当予以纠正,比如,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单证,不仅不能违法办理,而且只要是在职权范围之内的,还应当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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