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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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释义】本条是对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奖励是对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人员的奖赏和鼓励,也是对其成绩或者贡献的价值肯定。奖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物质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等;二是精神奖励,如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先进,可以给社会树立学习的榜样,鼓励先进的更先进,激励人们学习先进,赶超先进。设奖、颁奖的主体一般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受奖的主体为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认真执法,首先要学法、懂法、守法,坚持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次,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要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忠于职守,首先要热爱和熟悉本职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其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地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自己所做的工作既无疏漏,也无差错。

  三、目前假帐泛滥,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普遍,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原因是单位负责人为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做假帐造成的。由于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事项处在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特殊位置,因此,会计人员能否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本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对鼓励、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奖励条件、方式和办法,由设奖或者颁奖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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