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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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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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植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管理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责任,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我国野生植物资源基因库的保护。

  我国草原面积广阔,草原类型复杂,草资源品种十分丰富。据统计,我国有天然牧草和其他饲用植物6656种,分属2405科、1545属,在草原上还生长有名贵药材和珍贵经济植物数百种,如甘草、麻黄草、苁蓉、发菜、虫草、雪莲等。由于受草原退化的影响,许多珍贵的草品种资源在数量上大为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的境地,如再不加强保护和管理,必然会造成草原物种资源的巨大损失。199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该名录将应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一、二两个等级,包括厥类、裸子、被子、蓝藻、真菌类共92科。

  国家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同时这些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功能。有些重要价值还将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被挖掘。所以,要提前作好对这些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保护。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是其重要职责,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强有力的主体。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草原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文件),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农业部制定了《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又制定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下发《农业部关于加强苁蓉雪莲虫草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并实施了甘草麻黄草采集证管理制度。各牧区省(区)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实施了对草原濒危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办法,从各个方面加强了保护工作的力度。仅2003年,全国草原监理机构就查处了乱采乱挖草原野生植物案件1700多起,有效遏制了破坏草原野生植物案件的上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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