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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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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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七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释义】本条是对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而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原则、程序的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异大,容易发生各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现象而造成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主要的自然灾害有旱灾,大面积的长期干旱;雪灾,大面积长时间的积雪掩埋草原;风灾,大范围连续几天的大沙尘暴;水灾,暴雨、大暴雨冲毁草原和生产生活设施;火灾,草原火灾往往造成极大的损失和破坏;鼠害虫害和毒草危害等等。我国主要草原牧区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十分频繁,如内蒙古草原地区近半个世纪以来平均每10年就要发生7次严重旱灾和旱灾,3.5次白灾,2.5次黑灾,2.5次暴风雪灾害和2.5次大风灾,每次死亡牲畜几十到上百万头;其中仅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就有11个盟(市)的34个旗(县)13.36万牧户约56万人遭受雪灾,受灾草原面积3.1亿亩,受灾牲畜1407.15万头(只),因灾死亡牲畜 12.15万头(只),饲草短缺1.28亿公斤,饲料短缺0.16亿公斤。据统计,从1978年至1998年的二十年间,青海省牧区共发生大中雪灾9次,旱灾3次,死亡牲畜703.2万头只,直接经济损失约18.3亿元。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农牧民往往缺乏草场、草料,需要到另一些地区借场放牧或饲养牲畜等等。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本条款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在本县域内调剂使用草原按自愿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其二是跨县调剂临时使用草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在本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草原承包经营者之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临时调剂使用草原较为容易;草原承包经营者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难度较大,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临时调剂使用草原应当遵循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只能临时使用,不能长期占用。临时调剂使用草原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在本县级内临时调剂使用的,应先由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跨县临时调剂使用的,由受灾方提出,由接受方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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