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所要遵循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要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管理和保护草原的职责,应当全面掌握在所管辖草原范围内进行的各种非畜牧业生产性的开发活动,并根据本级草原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应的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批准。同时,任何在草原上进行的非农开发作业都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草原植被的破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准时必须要求开发经营者最大限度地减小破坏规模和强度,并提出相应的补偿和恢复措施。此外,开采矿产资源的,除要经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外,还必须依照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款规定在经过批准后,采土、采砂、采石及采矿的活动必须按批准规定的时间段,区域范围和准许的采挖方式进行作业,同时要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具体技术措施,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为尽可能的减少对草原植被的破坏而作出的限制,目的都是要尽量保护草原植被和畜牧业生产的正常开展。

  第三款规定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采挖和开采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这里主要包括使用国家草原的草原使用权人,承包经营集体草原的承包人;对于已经发生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还应征求流转后的草原使用权人的同意。我国的草原大部分已承包到户,承包期在30-50年之间,集体或个人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财产保护、土地承包法律的有关规定,该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从事本条所列的作业活动必然要影响到草原使用者对草原的自主利用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草地植被,给使用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因此本款要求在开始作业活动之前,必须征得使用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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