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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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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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特定草原区域采挖植物和破坏草原的其他活动的规定。

  本条特别规定禁止采挖破坏植被的草原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荒漠和半荒漠。荒漠和半荒漠是我国草原分类中的两种草原类型。荒漠一般指特别干旱,年降水量在200毫米乃至100毫米以下,植被主要为旱生、超旱生的灌木、半灌木、小半灌木为主。半荒漠也叫荒漠草原或草原化荒漠,是草原与荒漠的过度地带,植被中有大量旱生、超旱生灌木、小灌木和小半灌木植物与旱生草本植物,年降水一般在200-250毫米或以下。荒漠、半荒漠地区的草地主要分布在我国的西部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面积大约13.8亿亩,占全国草原面积的23%。这一地区植被稀少,盖度低,且以灌木和小半灌木为主,物种单一,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另一类是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主要是指人为利用过度的草原,大约占我国全部草原的三分之一。该草原的土壤基质已经开始受到破坏,植被已经很难经得起再一次的破坏。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主要指类似青藏高原的三江发源地的草原。该地区的草原主要承担着涵养水源的重任。一旦破坏,将会对我国的生态系统构成严重的威胁,必须严加保护。

  明令禁止的破坏植被的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禁止采挖植被,包括樵采、挖药材、搂发菜、割麻黄等破坏自然植被的行为;一类是禁止破坏生态行为,包括开垦、上游截流、严重超载过牧、滥采滥搂等活动。

  该条规定的地区大多属于干旱地区、人为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和生态脆弱区。这些地区的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即使能够恢复,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很长的恢复时间。

  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采挖破坏势头,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发菜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并坚决禁止采集,彻底取缔发菜及其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出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甘草麻黄草保护建设规划,实施采集证和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农业部随后于当年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务院禁采精神的通知,2001年制定了《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甘草麻黄草保护建设规划的编制、采集证的发放与管理、采集与监督检查、处罚等内容。各地草原监理机构大力开展查处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案件,内蒙古每年发生各类破坏草原案件2500余起,查处率达80%以上;宁夏平均每年清理劝返滥挖甘草人员20余万人次、运输车辆11400多辆,没收甘草约30余吨,没收采挖工具近万把,处罚拉运甘草车辆1000余辆。通过近几年的严厉打击,使乱开、乱占、乱搂、乱挖等破坏草原的行为得到了初步有效遏制。但仍然需要严格执行草原法的规定,严厉禁止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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