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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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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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共设两款。是对政府加强草原建设投入的强制性规定和建立草原多元投资渠道的鼓励性规定。

  从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对草原的建设投入经历了一个由逐步提高到集中大量投入的过程。1978-1999年,国家投入草原建设的资金累计为21亿元,平均每年每公顷0.30元,折合每亩仅2分钱,投入明显不足,草原畜牧业始终处于低投入、低产出、低效益的发展阶段。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的思想认识和掠夺性生产和经营的现实状况,导致草原“三化”程度加剧,生态环境严重恶化,草原生产力急剧下降。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草原生态保护力度的加强,国家对草原建设明显加大了投入力度,2000—2003年,国家共投入37.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12亿元,其中仅2O03年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方面的投入就超过18亿元。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草原面积广大,国家技人草原建设的资金按单位面积计算依然不足,仍需进一步加强。

  草原生态建设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应当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由于长期以来草原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此在政府投入的总盘子中,应当以中央政府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套为辅。

  在坚持各级政府持续增加草原建设投入的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其目的是通过采取相关鼓励措施,动员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参与草原建设,从而建立起草原建设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和融资机制,以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一台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各类性质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也包括个人特别是承包草原的农牧民本身;投资建设,既包括投入资金,也包括投入劳务。

  国家鼓励主要是指:政策和法律的鼓励、支持,如依法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调动群众建设积极性;实行草原励和支持,如安排建设项目和建设专项资金,给予无息、贴息或低息贷款;吸引外资、安排配套资源金等等。科学技术的鼓励和支持,如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工具;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成果奖励等等。

  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投入以及所形成的物质利益,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予以确认所有权。保护合法的公私权益,是我国《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都对财产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投资者能够通过投资草原建设而获得收益,从而不断提高各方面投资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草原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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