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草原监测预警系统的规定。

  一、草原法规定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从而为建立这个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也确定了法定的任务并为其正常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全国草原面积时有变化,而且由于气候变化,超载过牧和人为破坏等原因,草原植被组成和生产能力变化也很大,再加近些年草原鼠、虫、病害严重,国家和地方建立草原生态监测预警系统,运用遥感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手段,随时了解草原生态动态十分必要。

  三、与常规方法相比,草原生产、生态监测具有连续、真实的特点,时效性和动态性强,主要应用于大面积估产、草畜平衡管理、灾害防治等领域。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

  四、在草原监测预警系统建立上,主要根据不同生态区域、气候、草原类型及畜牧业生产特点,分别选点建立草原类型固定观测点,形成由中心、区域分中心、监测站、观测点四级构成的国家草原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各地十分重视草原生态的动态监测工作,目前已建立草原生态动态监测站(点)300多个,其中国家级生态监测站(点)38个,拥有监测人员2000余人,初步形成了全国草原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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