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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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一、本条首先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表明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上述企业,这是本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的修订内容。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实践尚不充分,经验尚不成熟,土地管理法还无法将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加以概括,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作出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授权性规定。国务院根据这一授权性规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二个行政法规,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对于《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土地管理法》施行十余年来,我国土地管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耕地保护及土地开发复垦取得了一定成效,土地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得到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科技水平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以前尚不充分的实践现在较为充分了,以前尚不成熟的经验现在较为成熟了,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已经可以将过去无法加以概括的土地管理的内容加以概括,能够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作出规定。本法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耕地保护、关于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已经能够较完善地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情况。因此,上述企业使用土地的,应当适用本法。

  二、其次,本条还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适用于全国各地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由于我国各地区间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土地管理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同时,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具体办法也在随着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的发展而作一些调整,以适应发展了的情况。作为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在时间上要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在空间上要有一定范围的适用性,法律条文能够规定详细的,应当尽量规定的详细,但由于上述原因难以规定的非常详尽,并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作了规定能够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也可以不直接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场地使用费问题,本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这部行政法规作了规定。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涉及面广,涉及到诸多部门、诸多行业,土地管理法只能主要就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所有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地利用的规定都写在本法里。目前,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除《土地管理法》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9个行政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的,完全可以依照这些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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