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消防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消防安全的具体规定,任何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工部备案;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溢、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防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等。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是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只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还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发生重大事故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则应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单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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