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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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法有关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是指本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除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如果任何单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监督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在限定的期限内,有关单位仍不改正的,消防监督机构要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营业性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特别处罚规定。这里规定的“营业性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进行商业活动的场所。营业性场所一般人员比较集中,流动性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特别重视和重点预防。近年来,有些营业性场所和这些单位的负责同志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消防安全,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致于火灾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考虑到营业性场所的特点,在第一款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本款对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的,作了特别处罚规定:(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上述三种行为都是对营业性场所的消防安全有重大威胁的行为,营业性场所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可以对营业性场所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除本款规定外,营业性场所有其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在前面的释义中已经阐述。本款对于单位不履行这一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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