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消防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消防工作中履行职务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履行消防职务的行为都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行为。所谓“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安消防机构中依法负有消防管理、监督职责,从事消防管理、监督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客观上,本条规定的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种。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负有特定职权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权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滥用职权行为一般是故意行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主要是超越职权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原则正确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指负有特定职务的人员,不履行、不认真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通常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扯皮推诿,对工作撒手不管等。“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亲友私情或者某种利益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弄虚作假,不按工作原则和规定办事。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行为,必然有谋取私利或者徇私情的动机,如果由于认识偏差造成工作失误,不是徇私舞弊行为。依照本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具体行为主要有:1.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根据本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在实际生活中,出现有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关,对一些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予以通过审核、验收,埋下了严重的火灾隐患,甚至发生了许多不同程度的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消防设计和建筑工程的审查和验收进行严格把关,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法律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有审核、验收的职责,一方面要防止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故意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进行拖延,不予审核、验收。在实践中,有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管理、监督职权,对依法应当及时进行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不及时进行审核、验收,故意拖延、卡压,以此来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吃请、受礼、受贿等,延误了建设单位的施工进度,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滋长了腐败现象。因此,这样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改正。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行为,主要是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负责;也可能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为他人隐瞒火灾隐患。4.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这种行为主要是滥用职权。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这是指除了以上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四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以外的其他在消防工作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以上这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必须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里规定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是指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的这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造成实际损失,例如发生火灾,建筑物竣工后不能使用,火灾隐患严重被迫拆除等。没有实际损失的,不能依照本条规定处罚。“尚未构成犯罪”,是指以上这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虽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但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行政处分”,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对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给予哪一种处分,应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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