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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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公共场所”的含义,本书在前面已有阐释,这里不再重复。所谓“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是指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所有在场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勤杂人员等等。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该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等,因此当火灾突然发生时他们负有疏散、组织、引导群众撤离火灾现场的义务。为了明确责任,本条作了上述规定。

  本条中“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的群众疏散的义务”,是指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没有组织、指引火灾现场的群众迅速撤离、疏散、脱离火灾危险。“不履行组织、引导”的行为,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不同的方式,如,行为人明知如果自己不带领、引导群众撤离火灾现场,可能使一些不熟悉地形的群众不能迅速离开现场,从而造成伤亡事故,但其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免受伤害,置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不顾,自行逃生的。或者面对发生火灾的危难处境,惊惶失措,自动放弃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致使在场群众坐以待毙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情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在实际发生的火灾中,有时现场工作人员虽然积极履行了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职责,但仍旧无法避免人身伤亡的后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其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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