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消防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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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的规定。

  消防车、消防艇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是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对消防车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是为了保证其经常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以适应随时出动或者进行扑救火灾的需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本条所称“消防车”包括各种消防车辆,即包括灭火消防车(包括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联用消防车等)、专勤消防车(包括通讯指挥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后援消防车(包括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等)、举高消防车(包括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消防艇”包括各种吨位的用于灭火的船舶,既包括专门用于灭火的消防艇,也包括专门用于运输灭火器材的运输艇和指挥灭火的指挥艇;“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设施。为了使各种消防车辆和物品处于战备状态,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公安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消防车辆、消防艇和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经常进行保养、检查、维修和管理。对于消防车辆的保养,根据《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对车辆应当分期进行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初驶保养和停驶保养等各种保养,以保证消防车辆可以随时出动;对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应当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履行对消防器材和各种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安全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这些用于消防救援的各种车船、物品,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项。这里所说的“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项”是指不得将上述车辆和物品用于非消防方面的其他事项,如用消防车辆进行运输拉脚,将消防通讯设施用于个人事务等等。消防器材是用于消防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和工具,应当严格管理,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他用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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