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十六条

消防法释义:第十六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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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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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重点单位的确定及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如何确定消防重点单位及确定消防重点单位的标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消防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具体办法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即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本县消防重点单位,报本县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确定本省消防重点单位,报本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由于其单位的特点而容易发生火灾,或者是发生火灾后危害较大,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等,因而本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这规定的“防火档案”,是指关于单位以往发生火灾情况、火灾隐患及排除办法、防火器材和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记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本单位中极易引起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后果的部位,如工厂中的油库、易燃品存放仓库等等。对于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用自动报警、灭火等技术。“防火标志”,是指禁止使用明火或者其他提醒人们注意防火的文字、图案等。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每日组织防火巡查,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及时扑灭突发的火灾,决不能麻痹大意,使隐患导致火灾,小火变成大灾。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减少火灾发生的重要环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责任人和其他职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常识和技能的培训,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某些特定岗位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对在职人员的全员消防培训制度。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百密难免一疏,由于各种人为的、自然的原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有发生火灾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怎么办?必须要有所准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是在火灾发生时,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极好办法,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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