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十四条

消防法释义: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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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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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具体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单位防火责任制,是一项必要的、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也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具体举措。只有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及时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各单位预防火灾的实际需要和总结预防火灾的经验、发生火灾的教训,《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这里所说的“消防安全制度”,是指各单位制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防火灭火、保证消防安全的系统规定。是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制定的保证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指为保证消防安全而制定的、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操作程序的规定。每个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预防火灾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这是预防火灾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制度保证。有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对一些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确定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这些单位应当认真遵照执行。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如《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本行业、本系统没有制定统一规定的单位,也要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在总则第二条中就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责任制。”单位防火责任制是消防工作实行防火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之一,它是一项非常必要的、行之有效的预防火灾发生的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之一。只有消防安全的各项制度健全,职责清楚,目标明确,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原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这一规定为及时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也日趋严重,总结经验教训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少单位消防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消防建设,不舍得在消防工作上投入,不重视抓好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只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没有真正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防火责任制是以预防为主,明确各级领导、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以及每个员工在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的制度。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岗位负责消防安全各项具体工作的个人,他必须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可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予以排除。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各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向职工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介绍防火灭火经验和火灾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表彰热心消防、勇敢灭火的好人好事。除加强日常的消防宣传外,还可以每年在适当的时候集中对职工展开消防宣传活动,以增强职工的消防意识。同时,各单位还应当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对特定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灭火知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江泽民总书记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各单位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这里规定的“消防设施”,是指消防通道、消防通讯、消防水源、消防栓等消防基本设施。“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车、举高车等灭火救援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提示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以及注意防火、用火的文字、图案标志。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必要的、显著的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可以增强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是一旦发生火灾后,及时扑灭火灾、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的保证。各单位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效益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充分重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有计划地增加消防建设的投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这里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是指能够指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文字、图案标志。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在这方面曾经有过非常惨痛的教训,辽宁省某市一舞厅,没有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堵死了舞厅的疏散通道及窗口,安全出口也不畅通,发生火灾后造成几十人死亡的惨重后果。

  第二款是关于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近年来,城市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发展很快,有的居民住宅区规模很大,居民区人员比较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居民住宅区也应当是火灾预防的重点,因而本款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本款规定的“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居民住宅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单位,如,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房管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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