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八条

消防法释义:第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以及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规划是否合理,是衡量一个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合理的标志之一。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如果忽视消防规划,片面追求城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不能保证消防安全布局的合理安排,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能与城市总体建设同步进行,一旦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往往会是十分严重的,甚至会直接影响和阻碍城市的发展,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是有着非常深刻的教训的。为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城市的消防安全部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建设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本款所说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等等。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消防安全布局”,主要是指为保障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安全,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根据城市当地常年的风向、气候、地形等因素,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建立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安全的地带,主要是上述这些单位与铁路、公路、居民区的防火间距达到城市防火规范要求。合理的消防安全布局有利于提高城市防火和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也符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是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防站”,是指依法建立的,直接担负着组织和实施火灾扑救,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要任务的公安基层消防组织。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种消防站和水上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一般按照责任区面积四至七平方公里建立;特种消防站主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等单位而建立;水上消防站主要在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建立。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先确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消防供水”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城市公共水源和特定消防火源等。根据1989年《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定消防水源一般是指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和灭火的需要而建立的专门用于消防的水源。如专门的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池、消防水井或者加水栓等。另外,为了提高灭火能力,减少火灾损失,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的规格必须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者水量、水压不足的,供火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消防通信”,主要指有线、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如“119”火警专线。在进行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要规划建设先进的消防通信,便于及时报警和尽快到达火灾现场。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一级重点消防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者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者无线报警装备。城市在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通讯。

  “消防车通道”,是指为救火的需要,在城市规划中设计的保证消防车通过的道路。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准挖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者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以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减少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消防装备”,主要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消防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为了适应救火的需要,要加强对消防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使其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不得随意损坏、转让、丢弃,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在日常管理中,对消防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如登记、清查、使用、保管制度。同时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切实做好消防装备的管理工作。

  “消防规划”、是指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有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规定。在城市总体布局中,依据消防规划的要求,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设置,必须选择合理的位置,以确保安全。

  “公共消防设施、设备”,主要指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所建立的公共消防供水系统、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设施、设备。在实际发生的火灾事故中,由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不足或者不符合实际需要,在发生火灾时,无法及时扑救、有效地控制火势、迅速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组织救援,从而造成特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城市的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复杂,火灾的危险、复杂性大大增加,但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发展却相对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倒退。面对这种严峻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对公共消防设施、设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二款是关于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消防技术的规定。

  消防以城市为重点,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的涌现,以及一些化工企业的建立和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的广泛应用,向我们的消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城市消防如果不采用先进设备、吸收先进的经验,启用先进技术和材料,而沿用老办法,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而且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有必要在引进国外先进消防技术的同时,加强我国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将一些先进的灭火材料运用到消防工作实践中,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逐步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现代化的技术、设备,改变我国消防科学研究和消防器材生产落后的状况。同时,也使消防管理成为由多种学科组成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的科学管理,以便发挥消防安全的最佳效果,为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9,13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消防法释义:第八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