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四条

消防法释义:第四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和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共分为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消防工作的监督体制的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全国的消防工作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即由公安部对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规划、部署、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区的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鉴于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有其特殊性,本条对上述部门的消防监督工作体制作了单独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电厂的消防工作需要根据其单位性质、特点进行特殊监督管理,而其主管单位最了解本部门的情况,由其主管单位直接监督管理,更有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因此本条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作了特殊规定。这里所说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从消防工作实践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公民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单位要全面、有效地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2.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审查、审核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技术标准及建筑设计、施工的防火设计,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消除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作出详细记录。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居民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或停业整改。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督实行;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以便从源头上预防火灾。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检查城建、公用等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改善。城市、城镇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市、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消防机构对此应当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3.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在灭火中,调配灭火力量,指挥调动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查明原因后,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抓好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计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研究成果。

  5.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销售;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同意。消防产品质量的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验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由国家级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

  第二款是关于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指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其他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行政法规依法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应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及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比如森林的防火组织,在本法中没作具体规定,而森林防火条例中为了有效地作好森林防火工作,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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