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条文注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

  《刑法》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具体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刑法》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的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予以刑事追究,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遵守这个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才能维护和实现《刑法》的权威性。二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由于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特权思想在一些人中仍有一定市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本条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5,37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4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