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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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规定。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实践中,有个别家庭没能很好地履行应有的职责,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的父母或监护人甚至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这种情况,尤其在一些离异家庭、破损家庭以及重新组合家庭中表现的较为突出,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严重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使《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得到很好的执行,使受到恶劣待遇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解救,本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受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后,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给予保护。这里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仅包括该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也包括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养父母。所谓“遗弃”,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虽然没有放弃对该来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但是经常使用各种不人道的方法有意摧残该来成年人,比如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捆绑吊打、用火钳烫、或让其挨冻挨饿等,从精神、肉体上折磨、迫害未成年人。根据本条规定,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不能互相推倭,更不能将未成年人拒之门外。在有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可能由于病、伤,或者受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的围追,或者因为其它原因而处于危险的境地,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至于应当采取何种救助措施,由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比如有的需要立即送医院治疗,有的需要及时对那些迫害未成年人的不法分子进行制止或打击,有的需要对面临紧急危险的未成年人加以监护,等等。

  另外应当提到的是,本条写的“遗弃、虐待”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可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如果被害人向有关司法机关告诉的,构成虐待罪;第261条规定,对于年幼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这就是说,对于一般性质的遗弃、虐待行为,可以通过说服教育或者运用其它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如果遗弃、虐待的手段很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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