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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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帮教及负责社会帮教人员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社会帮教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挽救,使他们认识错误改过从新,是社会各方面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继续犯罪,或者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在长期的工作中,我国已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组织措施,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社会帮教。

  社会帮教,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就是要通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以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社会帮教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社会帮教的对象是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以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对这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与成年人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社会对其的教育、挽救应当有所区别对待。同时,社会帮教工作是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有劣迹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其重新作人的有效办法,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组织措施。

  社会帮教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确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不予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措施。

  这里所说的“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形,而判决其构成犯罪,但不予以处罚的一种判决方式。监禁刑罚,是指在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执行的刑罚,主要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非监禁刑罚,主要指不在羁押场所执行刑罚,而放归社会予以执行的几种刑罚,主要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缓刑,是指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一)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执行一定的刑期后,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适用假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实际执行10年以上;(二)上述犯罪分子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于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以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采取帮教措施,进行教育必须区别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因人施教,讲求实效。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管教能力的,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帮助教育。这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其长期在一起生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行为方式、思维模式,有利于进行适当的帮助教育。(二)学校对上述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这主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还属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大,学校教师熟悉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又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由学校来实施帮助教育,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三)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帮助教育。这主要考虑到这些基层组织与上述未成年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熟悉其家庭的详细状况,由其来实施帮助教育,更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联合,以及学校与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联合实施帮助教育措施。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全社会的关心和爱护使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有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

  本条第2款是关于负责社会帮教人员要求的规定。

  社会帮教工作是服务于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定团结的一项十分有意义的工作。为保障社会帮教的效果,对负责社会帮教人员自身的素质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为此本款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来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因为这些人员既具有教育、挽救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热心,熟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又能以身作则,对未成年人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有效地进行帮助教育工作,能够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本身存在的弱点、错误,以及不良心理的根源,引导他们去逐步克服,使他们学会重新做人,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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