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6条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6-01
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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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违反说明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是扰乱和妨碍作为司法程序的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并给予罚款处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债权人会议提出的问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罚款处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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